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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诚信教育与诚信就业
2011/04/26 许勇  

编者按:

 

    一个充满青春活力,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是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曾被称为“天之骄子”。而近几年来随着扩招大学人数猛增,就业压力加大,大学生却落为在就业线上挣扎的弱势群体。在就业问题上表现为诚信求职缺失,心情急躁,作为欠慎,或频频落入就业陷阱,造成伤害。为减少此类现象发生,编者组织一批关于诚信就业的文章,供同学们学习、讨论和参考。

 

 

浅析就业市场化与大学生诚信缺失 

 

    诚信是一个合格公民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思想道德素质,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大学生的诚信状况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成败。从总体上看大学生普遍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诚信道德状况的主流是好的,诚信状况不佳的大学生只是少数,但也严重影响大学生的群体形象,令人担忧。影响大学生诚信的多种因素中,就业问题尤为突出。

 

    一、大学生就业市场的现状分析

 

    (一)就业市场的体制与机制尚不完善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生的就业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计划经济时代大学生就业由政府包揽的状况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政府管失业,市场管就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扩大招生规模与就业体制改革几乎是在同时进行,数百万大学毕业生一下子涌向就业市场。本身尚未完善的就业市场准备不足,因而出现信息不灵通、供需沟通渠道不顺畅、社会用人制度相对滞后等诸多问题。供需见面会像赶庙会,拥挤不堪而成功率较低。有许多大学生常年在全国各大城市间来回奔波,求职成本很高。网上求职方式虽深受大学生欢迎,但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整合还严重滞后,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供求双方很难得到及时、真实、有效的信息。此外,大学生就业的“公平竞争”机制亦未形成。户籍区域的限制以及家庭的社会关系对择业的影响很大。据调查,有12.3%的学生认为社会关系是最有效的求职途径。

 

    (二)毕业生数量急剧增长,形成买方市场

 

    我国的高等教育经过20多年的高速发展,人才的存量资源已经大大增加。特别是从1999年起的扩大招生,使大学生的数量出现了跳跃式增长:200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为115万,2002年145万,2003年212万,2004年280万,2005年已达到338万。近几年,虽然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越来越大,但由于我国目前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各行各业还处在调整过程中,短期内社会有效需求的增幅有限。特别是过去接受大学生的主渠道,如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能力不增反降。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近几年新增就业岗位仅900万左右,而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新增劳动力却有1400万左右。人才市场因而变为买方市场,用人单位的挑选余地很大。近年来大学生的一次性就业率大体都在70%左右。按此比例计算,5年累计约有300万大学生“毕业待业”,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三)就业观念滞后,目标定位过高

 

    以1999年扩招为标志,中国高等教育开始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转变,2004年的毛入学率已达19%。从此,大学文凭仅能表明你曾学过的相应知识,而不再是坐机关、进企业的天然通行证。大学生的知识优势,只能在与其他劳动人口的职业竞争中体现,在为社会创造价值中实现。昔日的天之骄子,今日只能是“有知识的普通劳动者”。但大学生的就业观念普遍停留在扩招前的计划经济和精英教育时代,高薪、白领、大城市仍然是大学生择业的首选,对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福利条件等要求仍然较高。据杭州市的一项调查,81.2%的杭州籍毕业生和65.3%的非杭州籍毕业生选择在杭州市区工作,约有51.8%毕业生选择到国家机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还有20.6%毕业生选择到国有企业或外资企业工作。仍抱着到“大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就业、“一次就业定终身”的传统观念,不愿去山区农村,不愿去中小民营企业,不愿去条件较差的中西部地区。

 

    (四)用人单位盲目的抬高招聘条件,毕业生难以应聘

 

    人才的买方市场化,为用人单位增加了挑选的筹码,因而盲目抬高招聘条件。有些民营企业招聘台前,“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成为刚毕业大学生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一些有名气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则打出“只招研究生”的招牌。有个别单位还明确规定只接收名牌大学毕业生。一些招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也有许多规定:如党员、学生干部或省、校优秀毕业生,或者专业成绩、实习成绩、论文成绩必须在前几名以内等。英语四、六级证书和计算机二级证书的要求则更为普遍,其实这些职位只需要有一定英语基础、懂得办公自动化软件的简单操作就可以了。

 

    (五)教育未能与市场接轨,造成供需脱节

 

    与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受过大专以上教育者仅占总人口的3.6%,与国际公认的经济腾飞所需要的7%的标准相距甚远。所以“就业难”实际上反映了高等教育目前存在的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譬如学科结构和培养模式不尽合理,高校的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变化错位,毕业生市场就业机制和招生计划机制不相适应,导致“产销脱节”。有的院校没有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而是出于行政业绩和经济利益的考虑,根据现有的师资开办专业、开设课程,大量招生,“产”、“销”不对路,造成毕业生“积压过剩”。据南京市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显示,电子信息类、工商管理类、机械类、土建类和电工类5个专业的毕业生就占需求的50%以上,而外贸、法律金融会计等专业已饱和,其学生很难就业。

 

    二、就业市场化对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影响

 

    就业压力给大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学习带来了极大影响。调查表明,在大学生的各种心理压力中,“就业压力”排在第一位的占72.8%。在激烈的市场化就业竞争中,大学生们需要从进校就开始在各个方面作出艰苦努力,为将来找一个理想的就业单位创造良好条件。也有一些大学生不愿作长期的艰苦努力,千方百计寻找“捷径”,因而出现与时代要求和培养目标相背离的“诚信缺失”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考试作弊,屡禁不止

    素质教育虽然叫喊多年,但考试成绩至今依然是衡量大学生学业成绩的最重要乃至唯一的标准。成绩好可以直接或间接为就业创造许多有利条件,如取得奖学金,获得“三好生”、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直接推荐免试读研究生,得到出国深造的机会,获得自主就业、双向选择的优先权等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用人单位首先要看的就是一个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存在决定意识,既然考试成绩承担着如此多的社会功能,考试作弊也就成了部分大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的一种“快捷有效”的手段。近年来,许多高校对考试作弊的处分虽然越来越重,而其人数却有增无减。有学生坦言:“大部分人都在考试中作过弊”,语出惊人,似乎难以置信,却被许多高校及有关部门的调查所印证。如不久前江苏省有关部门对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等7所高校50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了调查,结果有近一成的被调查者承认自己在考试中经常作弊,另有59.5%被调查者承认自己偶尔会作弊。调查中还发现,现在的大学生对考试作弊大都持宽容态度,可以坦然承认而不再羞于启齿。至于作弊的原因,回答几乎相同:差的能及格,好的能更好,将来好就业。

 

    (二)论文剽窃,屡见不鲜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是对大学生所学知识及其应用能力的综合考察,用人单位因此也非常看重。“天下文章一大抄”,这些年大学校园里逐渐兴起了抄袭、剽窃之风,各种学术期刊、互联网……都是他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东拼西凑,改头换面,甚至全文囫囵吞下变成了自己的文章。通常只要从互联网上下载五、六篇,经过剪切粘贴,就可拼凑出一篇所谓“文章”。毕业设计也如此,某理工院校一位教授指出:十来个学生做同一题目的毕业设计,由于计算程序和结果相同,通常仅有一、二人自食其力,其余人则依样画葫芦。论文写作往往正是找工作的旺季、忙季,在就业压力下的大学生,也确实难以静心做学问,也是成为“文抄公”的客观因素。教师们心知肚明,却仍旧给予及格,也是出于学生就业的无奈。

 

    (三)当干部、入党,只是为了“包装”

    党员、学生干部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在校期间锻炼能力,提高素质,争取入党、担任学生干部,本是富有上进心的表现;但现在某些大学生却是做表面文章,“包装”未来的求职简历,为就业创造一个有利条件。据调查,有15.7%的学生党员承认“入党是为了个人的发展需要”,有28%的学生党员承认“既是为人民,也是为自己”。这说明部分大学生只是把入党看成是自己成长和实现个人利益的一种手段。因而他们争取入党时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一旦人了党就“忘记了”入党《誓词》,党的性质、宗旨抛到了脑后,露出了本来面目。担任学生干部后就变成了“学生官”,自己不干事,只是指挥别人干事,一旦到了升迁困难位置就马上告退。

 

    (四)求职简历,普遍“注水”

 

    激烈的竞争中,扬长避短,适当包装,原本无可厚非。但不可挖空心思,任意夸大、无中生有,在自荐书中大量“注水”,甚至造假。贵州的一次招聘会上,某国际食品集团的人事主管在收到的100多份简历中惊奇地发现:同一学校的同一年级拥有9位校学生会主席、5位团支部书记。清华同方的人事主管也曾有过一次招聘奇遇:某大学一个班30人,竟然冒出l6个班长;求职简历中社会实践经历一长串,各种证书一大叠,更是普遍现象。几乎人人都是实践经验丰富、个个外语、计算机水平一流……,大学校园中,这已是公开的秘密。令人真假难辩,啼笑皆非。

 

    (五)“脚踏两条船”,违约成为普遍现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们也受到了市场经济利益驱动原则和竞争规律的负面影响,利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膨胀,导致了实利、实惠的价值取向。在物质欲望的驱使下,一些大学生对人生的理解仅仅停留在物欲的满足上,以欲望的满足取代人生的全部价值。他们公开承认:在人的欲望得以张扬的今天,利益就是动力,“有用即是真理”、“理想理想,有利就想,前途前途。有钱就图”。因而择业时“这山望着那山高”,脚踩几条船,既不考虑用人单位的利益,也不考虑个人和学校的声誉,纯粹从自己的眼前利益出发,随意违约、毁约。据华东师范大学提供的一项上海市高校的就业情况统计,大学毕业生近年来签约的违约率约在5%。没有将求职签约与个人的信用品质联系起来,不讲信用,无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

 

    (六)学费拖欠、贷款逾期不还的情况越演越烈

 

    某些大学生并非家庭困难,而是钻学校允许部分困难学生缓交学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空子,将学费、助学贷款与能否顺利完成学业、找到满意工作挂钩;若不能顺利毕业或找不到理想岗位,他们就企图“溜之大吉,逃之天天”,把风险或包袱扔给学校和国家。北京工商银行向各高校发放的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到了还款日期,有近10%的学生连人影都找不到。而该行发放的其他个人消费贷款,拖欠的比例不到千分之一。湖北经济学院有不少有意拖欠学费的学生。该院计算科学系的欠费率已达到了25%,欠费300余万元。其中最为严重的一个班,32名学生中欠费者达20人。该系对欠费学生的调查摸底表明,因家庭经济困难缴不起学费的学生只占10%一15%。约有一半的学生则是揣着钱不愿缴,挪作他用。欠费或不还贷的学生,大都是学习表现差,不能正常毕业、就业的学生;学习好并能找到理想就业岗位的学生,此种情况则极为罕见。近几年各高校中拖欠学费的人数正在逐年增加,远远高出贫困生的实际人数,这是非常值得关注的普遍现象。

 

    三、重树大学生诚信形象的对策与措施

 

    (一)切实进行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

 

    1.诚信是经济市场化的客观要求。诚信不仅是基本的道德规范,更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虽是一种利益经济,却是以“平等、互利”为前提,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原则,其运行过程中最基本的要素是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因而势必要求交换双方诚实守信,相互间构建信任关系。若有一方不守信用,等价交换的原则即刻遭到毁坏,而不等价的交换无疑难以维持长久。诚实守信的“金字招牌”百年不衰(如全聚德、同仁堂),虚假广告最终导致企业倒闭(如生产三株口服液的三株公司)。少数人为牟利。不择手段,违背诚信,即使在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暂时取得过一些利益,也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砸牌子、破产,或许还会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作为“信用经济”的现代市场经济,信誉、信用、信义是市场竞争的基石,诚实守信是维护经济秩序的灵魂。市场经济愈发达,竞争愈激烈,就愈需要人们自觉遵守诚信的伦理规范。

 

    2.诚信是当代大学生的首要素质。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2001年l0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诚信列为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诚信既是社会道德,也是职业道德,是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高等学校不仅是生产力的重要动力源,而且是先进文化的示范区和辐射源。如果说20世纪属于财富源于物质资源的时代,那么本世纪将完全进入财富源于人力资源的崭新时代”。“今日校园学子,明日社会栋梁”,大学生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必须在社会责任能力、公平竞争意识以及对“游戏规则”的尊重等方面不断完善自己。所以大学生的诚信状况,不仅关系到高校的学风建设,而且直接关系到刚刚建立的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

 

    (二)树立求真务实的诚信成才观

 

    市场就业机制确立之后,大学生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必须有强人之处:优秀的学业成绩;良好的道德素质;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这些,要求大大增强了大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工作的内在驱动力,也有力地促进了高校的学风建设。但同时要使学生明白:考试的卷面成绩不等于优秀的学业成绩,党员干部的荣誉称号不等于良好的思想素质,一般的社会工作经历不等于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如果没有真正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只是凭一点小聪明,投机取巧,弄虚作假,靠作弊等手段蒙混过关;如果没有真正良好的思想素质,只是一时一地的伪装,靠投机钻营骗取了荣誉;如果没有真正的实际工作经验及能力,只是有过一些社会工作经历的皮毛,或许碰巧能得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却难以长期立足。一旦露馅,随时有被淘汰的可能;即使勉强保住岗位,也难有发展机遇。市场最讲诚信,犹如朋友往来“投我以桃,报之以李”。求学生涯虽然艰苦,但市场是公平的,有付出就会有回报,切不可贪图安逸,急功近利。

 

    (三)积极营造诚信育人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一次性就业率”的政策措施,将就业率与各高校的专业设置调整、招生的人数增减挂钩。虽旨在调动高校就业工作积极性,但也使高校感到就业“包袱”之沉重,部分高校因而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走向了管理者期望的反面。在“一切为了学生”的口号下,学校与学生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为了学生的成绩履历,学校降低考试难度,放宽专业实习要求,增加评优评奖的机会、比例,考试作弊不敢抓,不及格成绩不敢给,就业推荐材料“注水”造假把关不严……。高校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发祥地,本是一方净土。如此做法,极易造成学风下滑,诚信丧失,学校牌子被砸的结局。学校只有经调查研究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结构,向社会提供真正高素质的人才,才能赢得市场。“言传身教”是师德规范,诚信教育尤其如此。因此,学校各级领导及全体教职员工都必须参与到诚信环境的建设中来,为学生树立诚信榜样,努力创造求真务实、诚信育人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规范统一的大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自2002年5月中国海洋大学率先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后,全国高校纷纷效仿。其中浙江工业大学药学院的“大学生诚信档案”较为完备,所有内容均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写实性记录,对其基本信用状况进行描述,分学习、生活、经济和素质拓展情况四部分。其中学习情况,主要是考试有无作弊、实验有无抄袭或修改数据、平时作业有无抄袭等;生活情况,既有“有无偷窃记录”等违法违纪记录,也有“早锻炼是否自己打卡”等生活作风记录;经济情况,主要是学生贷款使用说明和是否按时还息的信用记录;素质拓展部分,针对学生参加社团、社会实践的情况,诸如“活动经费”报销有否夸大等记录。在这样的信用档案上,如果有违规违纪及不诚信行为的记载,该学生就业时,必然会引起用人单位的警觉,抬高准入门槛,或拒之门外。但到目前为止仍处于自觉自愿的自发阶段,若教育行政部门能以此为基础,统一制定内容更加完备,形式统一的“大学生诚信档案”作为求职的必备材料,将会对高校诚信建设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五)完善诚信就业的社会约束机制

 

    在国外一个人的信用比什么都重要。所有的信用表现都记录在每个人的社会保险号下,一旦发现作假或诈骗,个人信用就将彻底毁灭。若被发现伪造学历或履历,那么他失去的并非一份工作,而是一生前途。而我国至今缺乏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人们的信用意识并不健康,导致整个社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信用危机。大学生的诚信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家庭、社会等方面诚信缺失的反映。光靠大学生的自律以及学校的诚信教育是解决不了的。建立诚信社会的根本办法,在于人和制度之间构建一套良性的互动机制,有一整套信用制度与机制来约束缺乏诚信的行为,在全社会全方位形成诚信的氛围。

 

    由此可见,诚信道德建设任重而道远,尚需时日,且制度建设不可能全社会全方位同时进行,所以可从针对大学生这一社会先进群体就业工作的法律制度制订开始。大学生诚信就业社会约束机制的完善,不仅可以快速扭转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局面,而且可以积极地推动整个社会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T

 

                                                      作者:朱建平2010-07-20

 

 

 

                          大学生就业诚信为先

 

    春末夏初,又将有一批莘莘学子走出校门,奔波于各种招聘会。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需要提醒毕业生诚信为先。

    大学生在择业的过程中,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讲求诚信,才能不至于最终造成被动。

 

    就业协议有约束,签订须谨慎

   2006年,作为北方某名牌高校的一名应届毕业研究生,小峰从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被某知名公司录取。此时,小峰发现还有一家发展前景更好的单位也在招聘,于是他匆匆和这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应聘了那家更有前景的单位。他认为反正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对自己没有约束力。

    当小峰兴冲冲地跑到原来签订就业协议的公司,请求解除就业协议时,该公司告知小峰,解除就业协议可以,但小峰必须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违约金。面对不菲的违约金,初出校门的小峰真为自己法律意识的缺乏懊悔不已。

    评析:

    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确实不一样。学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时候,仍属于在校学生的身份,学生和招聘单位之间的关系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业协议就没有约束力。事实上,作为一般民事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虽然不受《劳动法》调整,但却属于《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在平等、自愿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任意违反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大学生在决定签署就业协议前,要认真对待就业协议的约定,特别是其中的违约条款,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与此同时,学校作为学生就业协议三方中的一方,应正确看待学生的违约行为。在目前的毕业生就业实践中,部分院校出于学校声誉等方面考虑,一般不希望学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后违约,有的学校甚至规定不得违约或者违约后将不再给学生新的三方协议。学校的这种做法,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应该说有一定道理。但人才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也是一个学生作为公民所应该具备的人权之一。对于事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就业问题,学校应给予更宽松的选择空间。当然,主张学校应该给学生更宽松的就业选择空间,不等于鼓励学生随意违反三方协议。毕竟违约行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前要三思而行。

    此外,用人单位以过高的违约金方式变相强行留住人才的做法也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对三方协议违约金的约定,各地可能有不同规定,但是对其上限作出规定则无异议,对违约金的约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

    员工学历作假,劳动关系被解除

   2007年3月,张某凭借河南某大学企业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身份,到上海某催化剂公司应聘行政助理职务,经面试考核等程序,张某成功被招聘为该公司职工。同月,张某被公司通知到生产技术部操作岗位锻炼。公司对张某在公司的表现基本满意。到了这个阶段,张某认为自己已经达到了成为该公司员工的目的。

    张某所提供的《个人简历·受教育情况》内注明1998年至2002年在“河南某大学”读企业管理专业,获本科毕业证、学位证、英语六级。但是,公司根据该简历在国家教育部指定的网上查询,却没有找到张某所称的“河南某大学”。张某提供的学历有问题!公司马上和张某联系,张某辩称其简历写错了,应该是另一所院校。根据查询,张某重新提供的毕业院校是存在的,但是公司自去该校查询张某情况时,却发现该校并没有张某所称的企业管理专业,也没有张某所提供的毕业证书编号位数,核对该校毕业生查无此人。由此,张某以假学历进行应聘已被证明是事实。尽管张某声称可以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但是公司还是毫不犹豫地解除了和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违背诚信的张某最终没有实现自己的上海梦。

    评析:

    近年来,随着大学的扩招,大学生的数量在逐年增长,相比以往“千军万马抢过独木桥”的残酷竞争,现在的大学普及率已经有很大提高。相应地,大学毕业生数量的快速增长,使得大学生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同时,社会和家长对大学生往往给予比较高的期望,因此现在的大学生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但是尽管面临不小的压力,诚信仍是做人之本。如果采用一些不正当、不诚实的手段去试图获取工作机会,比如虚构自己并不具备的高学历高文凭去满足用人单位的一些必备要求,就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不仅不能实现自己的就业愿望,发生纠纷时也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法院 2008年4月26日

 

 

                     大学生应诚信就业、谨慎就业

 

    大学毕业生进入职场,将面临与学校截然不同的环境。由于目前存在着就业难的客观现实,某些用人单位动辄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架势,或随意处置双方的法律关系,或不合理地加大工作指标、压低劳动报酬。因此,学习与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今后畅行职场的必修课。我们的态度应当是“诚信就业、谨慎就业”。

 

    一、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侵权陷阱

   

    陷阱1以招聘之名盗取个人信息:当对方要求你提供奇怪的证明材料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不要向根本不知底细的“招聘单位”透露任何个人隐私信息,一旦发现侵权迹象应当立即报案

  

    陷阱2以招聘之名非法敛财: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急于求职的心理向求职者索要“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押金”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押金或保证金),所以,那些任职初期需要先缴各种押金的公司是不合法的;而规模很小、态度恶劣却敢开口收取服务费的中介机构,一定是想骗取求职者金钱的非法组织。

 

    陷阱3以招聘之名诱人犯罪:如果招聘者夸夸其谈,反复强调招聘职位轻松便能拿高薪,很有可能是在引诱你加入传销、色情及其他非法机构。

 

    陷阱4招聘时设下薪酬陷阱:应聘者应尽量减少薪酬中的“软性成分”,不清楚的地方要问明白。比如,一年是发十二个月薪还是发十三个月薪?试用期待遇如何?试用时间多长?加班时间费用如何计算?有一些老板以声称公司实行“低工资高奖金”的制度,然后用种种吝苛的内部规定,使求职者奖金终成泡影……

 

    陷阱5粉饰职位信息骗取劳动力:对招聘岗位进行另类“包装”,说是招聘经理助理、部门经理、业务代表、商务代表等,其实就是业务员、保险代理人等。求职者不要被听上去体面的职位所迷惑,应仔细询问职位的工作内涵和细节。

 

    陷阱6试用期陷阱:因为试用期招聘者所付出的工资较低,招聘者为了始终保持雇用廉价劳动力的状态,即便你十分出色的工作,也会被他们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辞退。

 

    陷阱7不公平合同:劳动合同中的“一边倒合同”,即合同中主要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很少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妄图以与求职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逃避责任的“生死合同”;剥夺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甚至有悔辱、体罚等侵犯人身权的“卖身合同”等。

 

    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从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化起,毕业生就业一般分两个阶段:在双向选择成功后,由双方签订由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7月正式毕业后,毕业生凭学校的报到证再到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正式报到、工作,开始全新的人生旅途。从劳动法律的角度看,签订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就业第一关,也是关键一步。由于种种原因,签订劳动合同有不少“陷阱”,特别是对没有什么社会经历的毕业生来说。

 

    1、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很简单,关于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等条款均无体现。就业协议在毕业生的权益方面相当薄弱,比如工作内容的随意改动,工资报酬的缺斤短两,福利待遇上的违反承诺等等。用人单位的这种“偷工减料”侵犯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所以毕业生正式到单位报到后,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

 

    不签订劳动合同,还意味着你没有办理劳动管理部门的录用手续,实际是一种变相的“黑工”——既没有劳动的记载,也不能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帐号,单位不会、也不能为你交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因此,毕业生报到后第一大事,是先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少单位可能会给你一本《员工手册》之类的东西,并叫你签收。如果你糊里糊涂签下自己的姓名,则意味自己已经了解、并同意单位事先单方面的规定。今后与单位发生纠纷,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可能是你的“克星”。因此当合同中有涉及单位规章制度的约定,你应当坚持先看这些规章制度,能接受的,才能签字。

 

    2、劳动合同的条款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7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等。此外劳动合同中除了必备条款,当事人还可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约定其它内容。劳动合同关系是特殊的民事关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作规定,鼓励“约定”是劳动关系中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所以“约定”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要条款不违法,只要法律法规不是明令禁止的,那么“约定”高于一切。“约定”有优先权,而且只要双方自愿,什么都可以协商,试用期、合同文字、服务期、竞业限制、商业秘密、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变更或解除、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及支付方式等等,涵盖面很广。所以一定要重视约定约定的作用,不要让合同留下空白。

 

    3、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内容的衔接

 

    依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原来签订的就业协议应当主动失效,就业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如果在就业协议中的某些权利约定没有在劳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应当视为权利人对权利的自动放弃,任何一方不应当以就业协议的条款约束对方。但是有些特殊情况有特殊的规定,比如对合同年限、服务年限的特殊规定。当出现就业协议的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要走人时,就业协议关于服务期限的规定,就可能作为用人单位的依据,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当出现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特别是不利于劳动者的不一致时,劳动者应当要求单位按已经生效的协议修改合同。比如出现了“就业协议规定服务期限为5年,正式劳动合同是1年”的情况时,应当要求在合同中加上一条:“就业协议规定的期限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当出现“协议约定工资是3000元”,但是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规定“按公司的薪酬规定发放”时,可以要求加上:“按公司的薪酬规定发放,但不得低于就业协议约定的工资”。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认真对比一下它与就业协议的异同,当发现合同与就业协议不一致,而且可能造成对毕业生权利侵犯时,一定要坚持按协议约定修改合同。因为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应,用人单位单方面没有权利更改已经生效的约定。

 

    4、试用期问题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即如果没有订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单独的“试用合同”。所以,所有单独的试用合同都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试用合同,理论上认为用人单位放弃了对被录用人员试用的权利。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使用期,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成为正式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享受正式职工的一切权利。

 

    试用期作为劳动关系的特殊阶段,也是劳动纠纷的高发区。《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起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台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凡是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上述规定的,其超过部分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期为两年,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超过规定3个月,当劳动者被试用了3个月后,就已经自动成为正式职工了,如果用人单位再要炒鱿鱼,必须按正式职工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求职者的应对措施

 

    第一,求职前应尽量学习劳动法的相关知识,特别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仅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应当注意自己与企业的约定条款,尽量把一切劳动权益的约定都落实在书面合同上。

 

    第二,求职者应对中介服务机构慎重选择,首先要了解对方是否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如果根本没有或没有正本或副本原件,都不要经易相信他们。同时还应认真观察他们是否为求职者提供相对完备的服务,从接待场所的设置以及接待人员的素质等方面,都应当做出自己的判断。

 

    第三,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等方式解决,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当发现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迅速产生强烈的维权意识,及时地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举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那种“忍了”、“认了”、“算了”的思想,既是对自己权益的麻木,也是对国家和社会的不负责任。

 

                      西北工业大学普法网法律讲堂 宣传部发布时间:2010-05-21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关工委

2011年4月26日

 

编者按:

 

    一个充满青春活力,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是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曾被称为“天之骄子”。而近几年来随着扩招大学人数猛增,就业压力加大,大学生却落为在就业线上挣扎的弱势群体。在就业问题上表现为诚信求职缺失,心情急躁,作为欠慎,或频频落入就业陷阱,造成伤害。为减少此类现象发生,编者组织一批关于诚信就业的文章,供同学们学习、讨论和参考。

 

 

浅析就业市场化与大学生诚信缺失 

 

    诚信是一个合格公民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思想道德素质,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大学生的诚信状况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成败。从总体上看大学生普遍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诚信道德状况的主流是好的,诚信状况不佳的大学生只是少数,但也严重影响大学生的群体形象,令人担忧。影响大学生诚信的多种因素中,就业问题尤为突出。

 

    一、大学生就业市场的现状分析

 

    (一)就业市场的体制与机制尚不完善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生的就业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计划经济时代大学生就业由政府包揽的状况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政府管失业,市场管就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扩大招生规模与就业体制改革几乎是在同时进行,数百万大学毕业生一下子涌向就业市场。本身尚未完善的就业市场准备不足,因而出现信息不灵通、供需沟通渠道不顺畅、社会用人制度相对滞后等诸多问题。供需见面会像赶庙会,拥挤不堪而成功率较低。有许多大学生常年在全国各大城市间来回奔波,求职成本很高。网上求职方式虽深受大学生欢迎,但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整合还严重滞后,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供求双方很难得到及时、真实、有效的信息。此外,大学生就业的“公平竞争”机制亦未形成。户籍区域的限制以及家庭的社会关系对择业的影响很大。据调查,有12.3%的学生认为社会关系是最有效的求职途径。

 

    (二)毕业生数量急剧增长,形成买方市场

 

    我国的高等教育经过20多年的高速发展,人才的存量资源已经大大增加。特别是从1999年起的扩大招生,使大学生的数量出现了跳跃式增长:200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为115万,2002年145万,2003年212万,2004年280万,2005年已达到338万。近几年,虽然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越来越大,但由于我国目前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各行各业还处在调整过程中,短期内社会有效需求的增幅有限。特别是过去接受大学生的主渠道,如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能力不增反降。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近几年新增就业岗位仅900万左右,而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新增劳动力却有1400万左右。人才市场因而变为买方市场,用人单位的挑选余地很大。近年来大学生的一次性就业率大体都在70%左右。按此比例计算,5年累计约有300万大学生“毕业待业”,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三)就业观念滞后,目标定位过高

 

    以1999年扩招为标志,中国高等教育开始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转变,2004年的毛入学率已达19%。从此,大学文凭仅能表明你曾学过的相应知识,而不再是坐机关、进企业的天然通行证。大学生的知识优势,只能在与其他劳动人口的职业竞争中体现,在为社会创造价值中实现。昔日的天之骄子,今日只能是“有知识的普通劳动者”。但大学生的就业观念普遍停留在扩招前的计划经济和精英教育时代,高薪、白领、大城市仍然是大学生择业的首选,对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福利条件等要求仍然较高。据杭州市的一项调查,81.2%的杭州籍毕业生和65.3%的非杭州籍毕业生选择在杭州市区工作,约有51.8%毕业生选择到国家机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还有20.6%毕业生选择到国有企业或外资企业工作。仍抱着到“大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就业、“一次就业定终身”的传统观念,不愿去山区农村,不愿去中小民营企业,不愿去条件较差的中西部地区。

 

    (四)用人单位盲目的抬高招聘条件,毕业生难以应聘

 

    人才的买方市场化,为用人单位增加了挑选的筹码,因而盲目抬高招聘条件。有些民营企业招聘台前,“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成为刚毕业大学生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一些有名气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则打出“只招研究生”的招牌。有个别单位还明确规定只接收名牌大学毕业生。一些招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也有许多规定:如党员、学生干部或省、校优秀毕业生,或者专业成绩、实习成绩、论文成绩必须在前几名以内等。英语四、六级证书和计算机二级证书的要求则更为普遍,其实这些职位只需要有一定英语基础、懂得办公自动化软件的简单操作就可以了。

 

    (五)教育未能与市场接轨,造成供需脱节

 

    与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受过大专以上教育者仅占总人口的3.6%,与国际公认的经济腾飞所需要的7%的标准相距甚远。所以“就业难”实际上反映了高等教育目前存在的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譬如学科结构和培养模式不尽合理,高校的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变化错位,毕业生市场就业机制和招生计划机制不相适应,导致“产销脱节”。有的院校没有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而是出于行政业绩和经济利益的考虑,根据现有的师资开办专业、开设课程,大量招生,“产”、“销”不对路,造成毕业生“积压过剩”。据南京市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显示,电子信息类、工商管理类、机械类、土建类和电工类5个专业的毕业生就占需求的50%以上,而外贸、法律金融会计等专业已饱和,其学生很难就业。

 

    二、就业市场化对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影响

 

    就业压力给大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学习带来了极大影响。调查表明,在大学生的各种心理压力中,“就业压力”排在第一位的占72.8%。在激烈的市场化就业竞争中,大学生们需要从进校就开始在各个方面作出艰苦努力,为将来找一个理想的就业单位创造良好条件。也有一些大学生不愿作长期的艰苦努力,千方百计寻找“捷径”,因而出现与时代要求和培养目标相背离的“诚信缺失”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考试作弊,屡禁不止

    素质教育虽然叫喊多年,但考试成绩至今依然是衡量大学生学业成绩的最重要乃至唯一的标准。成绩好可以直接或间接为就业创造许多有利条件,如取得奖学金,获得“三好生”、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直接推荐免试读研究生,得到出国深造的机会,获得自主就业、双向选择的优先权等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用人单位首先要看的就是一个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存在决定意识,既然考试成绩承担着如此多的社会功能,考试作弊也就成了部分大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的一种“快捷有效”的手段。近年来,许多高校对考试作弊的处分虽然越来越重,而其人数却有增无减。有学生坦言:“大部分人都在考试中作过弊”,语出惊人,似乎难以置信,却被许多高校及有关部门的调查所印证。如不久前江苏省有关部门对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等7所高校50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了调查,结果有近一成的被调查者承认自己在考试中经常作弊,另有59.5%被调查者承认自己偶尔会作弊。调查中还发现,现在的大学生对考试作弊大都持宽容态度,可以坦然承认而不再羞于启齿。至于作弊的原因,回答几乎相同:差的能及格,好的能更好,将来好就业。

 

    (二)论文剽窃,屡见不鲜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是对大学生所学知识及其应用能力的综合考察,用人单位因此也非常看重。“天下文章一大抄”,这些年大学校园里逐渐兴起了抄袭、剽窃之风,各种学术期刊、互联网……都是他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东拼西凑,改头换面,甚至全文囫囵吞下变成了自己的文章。通常只要从互联网上下载五、六篇,经过剪切粘贴,就可拼凑出一篇所谓“文章”。毕业设计也如此,某理工院校一位教授指出:十来个学生做同一题目的毕业设计,由于计算程序和结果相同,通常仅有一、二人自食其力,其余人则依样画葫芦。论文写作往往正是找工作的旺季、忙季,在就业压力下的大学生,也确实难以静心做学问,也是成为“文抄公”的客观因素。教师们心知肚明,却仍旧给予及格,也是出于学生就业的无奈。

 

    (三)当干部、入党,只是为了“包装”

    党员、学生干部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在校期间锻炼能力,提高素质,争取入党、担任学生干部,本是富有上进心的表现;但现在某些大学生却是做表面文章,“包装”未来的求职简历,为就业创造一个有利条件。据调查,有15.7%的学生党员承认“入党是为了个人的发展需要”,有28%的学生党员承认“既是为人民,也是为自己”。这说明部分大学生只是把入党看成是自己成长和实现个人利益的一种手段。因而他们争取入党时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一旦人了党就“忘记了”入党《誓词》,党的性质、宗旨抛到了脑后,露出了本来面目。担任学生干部后就变成了“学生官”,自己不干事,只是指挥别人干事,一旦到了升迁困难位置就马上告退。

 

    (四)求职简历,普遍“注水”

 

    激烈的竞争中,扬长避短,适当包装,原本无可厚非。但不可挖空心思,任意夸大、无中生有,在自荐书中大量“注水”,甚至造假。贵州的一次招聘会上,某国际食品集团的人事主管在收到的100多份简历中惊奇地发现:同一学校的同一年级拥有9位校学生会主席、5位团支部书记。清华同方的人事主管也曾有过一次招聘奇遇:某大学一个班30人,竟然冒出l6个班长;求职简历中社会实践经历一长串,各种证书一大叠,更是普遍现象。几乎人人都是实践经验丰富、个个外语、计算机水平一流……,大学校园中,这已是公开的秘密。令人真假难辩,啼笑皆非。

 

    (五)“脚踏两条船”,违约成为普遍现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们也受到了市场经济利益驱动原则和竞争规律的负面影响,利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膨胀,导致了实利、实惠的价值取向。在物质欲望的驱使下,一些大学生对人生的理解仅仅停留在物欲的满足上,以欲望的满足取代人生的全部价值。他们公开承认:在人的欲望得以张扬的今天,利益就是动力,“有用即是真理”、“理想理想,有利就想,前途前途。有钱就图”。因而择业时“这山望着那山高”,脚踩几条船,既不考虑用人单位的利益,也不考虑个人和学校的声誉,纯粹从自己的眼前利益出发,随意违约、毁约。据华东师范大学提供的一项上海市高校的就业情况统计,大学毕业生近年来签约的违约率约在5%。没有将求职签约与个人的信用品质联系起来,不讲信用,无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

 

    (六)学费拖欠、贷款逾期不还的情况越演越烈

 

    某些大学生并非家庭困难,而是钻学校允许部分困难学生缓交学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空子,将学费、助学贷款与能否顺利完成学业、找到满意工作挂钩;若不能顺利毕业或找不到理想岗位,他们就企图“溜之大吉,逃之天天”,把风险或包袱扔给学校和国家。北京工商银行向各高校发放的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到了还款日期,有近10%的学生连人影都找不到。而该行发放的其他个人消费贷款,拖欠的比例不到千分之一。湖北经济学院有不少有意拖欠学费的学生。该院计算科学系的欠费率已达到了25%,欠费300余万元。其中最为严重的一个班,32名学生中欠费者达20人。该系对欠费学生的调查摸底表明,因家庭经济困难缴不起学费的学生只占10%一15%。约有一半的学生则是揣着钱不愿缴,挪作他用。欠费或不还贷的学生,大都是学习表现差,不能正常毕业、就业的学生;学习好并能找到理想就业岗位的学生,此种情况则极为罕见。近几年各高校中拖欠学费的人数正在逐年增加,远远高出贫困生的实际人数,这是非常值得关注的普遍现象。

 

    三、重树大学生诚信形象的对策与措施

 

    (一)切实进行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

 

    1.诚信是经济市场化的客观要求。诚信不仅是基本的道德规范,更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虽是一种利益经济,却是以“平等、互利”为前提,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原则,其运行过程中最基本的要素是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因而势必要求交换双方诚实守信,相互间构建信任关系。若有一方不守信用,等价交换的原则即刻遭到毁坏,而不等价的交换无疑难以维持长久。诚实守信的“金字招牌”百年不衰(如全聚德、同仁堂),虚假广告最终导致企业倒闭(如生产三株口服液的三株公司)。少数人为牟利。不择手段,违背诚信,即使在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暂时取得过一些利益,也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砸牌子、破产,或许还会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作为“信用经济”的现代市场经济,信誉、信用、信义是市场竞争的基石,诚实守信是维护经济秩序的灵魂。市场经济愈发达,竞争愈激烈,就愈需要人们自觉遵守诚信的伦理规范。

 

    2.诚信是当代大学生的首要素质。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2001年l0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诚信列为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诚信既是社会道德,也是职业道德,是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高等学校不仅是生产力的重要动力源,而且是先进文化的示范区和辐射源。如果说20世纪属于财富源于物质资源的时代,那么本世纪将完全进入财富源于人力资源的崭新时代”。“今日校园学子,明日社会栋梁”,大学生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必须在社会责任能力、公平竞争意识以及对“游戏规则”的尊重等方面不断完善自己。所以大学生的诚信状况,不仅关系到高校的学风建设,而且直接关系到刚刚建立的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

 

    (二)树立求真务实的诚信成才观

 

    市场就业机制确立之后,大学生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必须有强人之处:优秀的学业成绩;良好的道德素质;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这些,要求大大增强了大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工作的内在驱动力,也有力地促进了高校的学风建设。但同时要使学生明白:考试的卷面成绩不等于优秀的学业成绩,党员干部的荣誉称号不等于良好的思想素质,一般的社会工作经历不等于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如果没有真正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只是凭一点小聪明,投机取巧,弄虚作假,靠作弊等手段蒙混过关;如果没有真正良好的思想素质,只是一时一地的伪装,靠投机钻营骗取了荣誉;如果没有真正的实际工作经验及能力,只是有过一些社会工作经历的皮毛,或许碰巧能得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却难以长期立足。一旦露馅,随时有被淘汰的可能;即使勉强保住岗位,也难有发展机遇。市场最讲诚信,犹如朋友往来“投我以桃,报之以李”。求学生涯虽然艰苦,但市场是公平的,有付出就会有回报,切不可贪图安逸,急功近利。

 

    (三)积极营造诚信育人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一次性就业率”的政策措施,将就业率与各高校的专业设置调整、招生的人数增减挂钩。虽旨在调动高校就业工作积极性,但也使高校感到就业“包袱”之沉重,部分高校因而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走向了管理者期望的反面。在“一切为了学生”的口号下,学校与学生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为了学生的成绩履历,学校降低考试难度,放宽专业实习要求,增加评优评奖的机会、比例,考试作弊不敢抓,不及格成绩不敢给,就业推荐材料“注水”造假把关不严……。高校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发祥地,本是一方净土。如此做法,极易造成学风下滑,诚信丧失,学校牌子被砸的结局。学校只有经调查研究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结构,向社会提供真正高素质的人才,才能赢得市场。“言传身教”是师德规范,诚信教育尤其如此。因此,学校各级领导及全体教职员工都必须参与到诚信环境的建设中来,为学生树立诚信榜样,努力创造求真务实、诚信育人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规范统一的大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自2002年5月中国海洋大学率先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后,全国高校纷纷效仿。其中浙江工业大学药学院的“大学生诚信档案”较为完备,所有内容均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写实性记录,对其基本信用状况进行描述,分学习、生活、经济和素质拓展情况四部分。其中学习情况,主要是考试有无作弊、实验有无抄袭或修改数据、平时作业有无抄袭等;生活情况,既有“有无偷窃记录”等违法违纪记录,也有“早锻炼是否自己打卡”等生活作风记录;经济情况,主要是学生贷款使用说明和是否按时还息的信用记录;素质拓展部分,针对学生参加社团、社会实践的情况,诸如“活动经费”报销有否夸大等记录。在这样的信用档案上,如果有违规违纪及不诚信行为的记载,该学生就业时,必然会引起用人单位的警觉,抬高准入门槛,或拒之门外。但到目前为止仍处于自觉自愿的自发阶段,若教育行政部门能以此为基础,统一制定内容更加完备,形式统一的“大学生诚信档案”作为求职的必备材料,将会对高校诚信建设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五)完善诚信就业的社会约束机制

 

    在国外一个人的信用比什么都重要。所有的信用表现都记录在每个人的社会保险号下,一旦发现作假或诈骗,个人信用就将彻底毁灭。若被发现伪造学历或履历,那么他失去的并非一份工作,而是一生前途。而我国至今缺乏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人们的信用意识并不健康,导致整个社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信用危机。大学生的诚信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家庭、社会等方面诚信缺失的反映。光靠大学生的自律以及学校的诚信教育是解决不了的。建立诚信社会的根本办法,在于人和制度之间构建一套良性的互动机制,有一整套信用制度与机制来约束缺乏诚信的行为,在全社会全方位形成诚信的氛围。

 

    由此可见,诚信道德建设任重而道远,尚需时日,且制度建设不可能全社会全方位同时进行,所以可从针对大学生这一社会先进群体就业工作的法律制度制订开始。大学生诚信就业社会约束机制的完善,不仅可以快速扭转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局面,而且可以积极地推动整个社会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T

 

                                                      作者:朱建平2010-07-20

 

 

 

                          大学生就业诚信为先

 

    春末夏初,又将有一批莘莘学子走出校门,奔波于各种招聘会。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需要提醒毕业生诚信为先。

    大学生在择业的过程中,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讲求诚信,才能不至于最终造成被动。

 

    就业协议有约束,签订须谨慎

   2006年,作为北方某名牌高校的一名应届毕业研究生,小峰从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被某知名公司录取。此时,小峰发现还有一家发展前景更好的单位也在招聘,于是他匆匆和这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应聘了那家更有前景的单位。他认为反正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对自己没有约束力。

    当小峰兴冲冲地跑到原来签订就业协议的公司,请求解除就业协议时,该公司告知小峰,解除就业协议可以,但小峰必须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违约金。面对不菲的违约金,初出校门的小峰真为自己法律意识的缺乏懊悔不已。

    评析:

    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确实不一样。学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时候,仍属于在校学生的身份,学生和招聘单位之间的关系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业协议就没有约束力。事实上,作为一般民事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虽然不受《劳动法》调整,但却属于《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在平等、自愿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任意违反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大学生在决定签署就业协议前,要认真对待就业协议的约定,特别是其中的违约条款,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与此同时,学校作为学生就业协议三方中的一方,应正确看待学生的违约行为。在目前的毕业生就业实践中,部分院校出于学校声誉等方面考虑,一般不希望学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后违约,有的学校甚至规定不得违约或者违约后将不再给学生新的三方协议。学校的这种做法,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应该说有一定道理。但人才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也是一个学生作为公民所应该具备的人权之一。对于事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就业问题,学校应给予更宽松的选择空间。当然,主张学校应该给学生更宽松的就业选择空间,不等于鼓励学生随意违反三方协议。毕竟违约行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前要三思而行。

    此外,用人单位以过高的违约金方式变相强行留住人才的做法也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对三方协议违约金的约定,各地可能有不同规定,但是对其上限作出规定则无异议,对违约金的约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

    员工学历作假,劳动关系被解除

   2007年3月,张某凭借河南某大学企业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身份,到上海某催化剂公司应聘行政助理职务,经面试考核等程序,张某成功被招聘为该公司职工。同月,张某被公司通知到生产技术部操作岗位锻炼。公司对张某在公司的表现基本满意。到了这个阶段,张某认为自己已经达到了成为该公司员工的目的。

    张某所提供的《个人简历·受教育情况》内注明1998年至2002年在“河南某大学”读企业管理专业,获本科毕业证、学位证、英语六级。但是,公司根据该简历在国家教育部指定的网上查询,却没有找到张某所称的“河南某大学”。张某提供的学历有问题!公司马上和张某联系,张某辩称其简历写错了,应该是另一所院校。根据查询,张某重新提供的毕业院校是存在的,但是公司自去该校查询张某情况时,却发现该校并没有张某所称的企业管理专业,也没有张某所提供的毕业证书编号位数,核对该校毕业生查无此人。由此,张某以假学历进行应聘已被证明是事实。尽管张某声称可以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但是公司还是毫不犹豫地解除了和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违背诚信的张某最终没有实现自己的上海梦。

    评析:

    近年来,随着大学的扩招,大学生的数量在逐年增长,相比以往“千军万马抢过独木桥”的残酷竞争,现在的大学普及率已经有很大提高。相应地,大学毕业生数量的快速增长,使得大学生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同时,社会和家长对大学生往往给予比较高的期望,因此现在的大学生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但是尽管面临不小的压力,诚信仍是做人之本。如果采用一些不正当、不诚实的手段去试图获取工作机会,比如虚构自己并不具备的高学历高文凭去满足用人单位的一些必备要求,就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不仅不能实现自己的就业愿望,发生纠纷时也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法院 2008年4月26日

 

 

                     大学生应诚信就业、谨慎就业

 

    大学毕业生进入职场,将面临与学校截然不同的环境。由于目前存在着就业难的客观现实,某些用人单位动辄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架势,或随意处置双方的法律关系,或不合理地加大工作指标、压低劳动报酬。因此,学习与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今后畅行职场的必修课。我们的态度应当是“诚信就业、谨慎就业”。

 

    一、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侵权陷阱

   

    陷阱1以招聘之名盗取个人信息:当对方要求你提供奇怪的证明材料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不要向根本不知底细的“招聘单位”透露任何个人隐私信息,一旦发现侵权迹象应当立即报案

  

    陷阱2以招聘之名非法敛财: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急于求职的心理向求职者索要“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押金”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押金或保证金),所以,那些任职初期需要先缴各种押金的公司是不合法的;而规模很小、态度恶劣却敢开口收取服务费的中介机构,一定是想骗取求职者金钱的非法组织。

 

    陷阱3以招聘之名诱人犯罪:如果招聘者夸夸其谈,反复强调招聘职位轻松便能拿高薪,很有可能是在引诱你加入传销、色情及其他非法机构。

 

    陷阱4招聘时设下薪酬陷阱:应聘者应尽量减少薪酬中的“软性成分”,不清楚的地方要问明白。比如,一年是发十二个月薪还是发十三个月薪?试用期待遇如何?试用时间多长?加班时间费用如何计算?有一些老板以声称公司实行“低工资高奖金”的制度,然后用种种吝苛的内部规定,使求职者奖金终成泡影……

 

    陷阱5粉饰职位信息骗取劳动力:对招聘岗位进行另类“包装”,说是招聘经理助理、部门经理、业务代表、商务代表等,其实就是业务员、保险代理人等。求职者不要被听上去体面的职位所迷惑,应仔细询问职位的工作内涵和细节。

 

    陷阱6试用期陷阱:因为试用期招聘者所付出的工资较低,招聘者为了始终保持雇用廉价劳动力的状态,即便你十分出色的工作,也会被他们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辞退。

 

    陷阱7不公平合同:劳动合同中的“一边倒合同”,即合同中主要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很少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妄图以与求职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逃避责任的“生死合同”;剥夺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甚至有悔辱、体罚等侵犯人身权的“卖身合同”等。

 

    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从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化起,毕业生就业一般分两个阶段:在双向选择成功后,由双方签订由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7月正式毕业后,毕业生凭学校的报到证再到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正式报到、工作,开始全新的人生旅途。从劳动法律的角度看,签订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就业第一关,也是关键一步。由于种种原因,签订劳动合同有不少“陷阱”,特别是对没有什么社会经历的毕业生来说。

 

    1、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很简单,关于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等条款均无体现。就业协议在毕业生的权益方面相当薄弱,比如工作内容的随意改动,工资报酬的缺斤短两,福利待遇上的违反承诺等等。用人单位的这种“偷工减料”侵犯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所以毕业生正式到单位报到后,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

 

    不签订劳动合同,还意味着你没有办理劳动管理部门的录用手续,实际是一种变相的“黑工”——既没有劳动的记载,也不能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帐号,单位不会、也不能为你交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因此,毕业生报到后第一大事,是先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少单位可能会给你一本《员工手册》之类的东西,并叫你签收。如果你糊里糊涂签下自己的姓名,则意味自己已经了解、并同意单位事先单方面的规定。今后与单位发生纠纷,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可能是你的“克星”。因此当合同中有涉及单位规章制度的约定,你应当坚持先看这些规章制度,能接受的,才能签字。

 

    2、劳动合同的条款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7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等。此外劳动合同中除了必备条款,当事人还可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约定其它内容。劳动合同关系是特殊的民事关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作规定,鼓励“约定”是劳动关系中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所以“约定”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要条款不违法,只要法律法规不是明令禁止的,那么“约定”高于一切。“约定”有优先权,而且只要双方自愿,什么都可以协商,试用期、合同文字、服务期、竞业限制、商业秘密、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变更或解除、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及支付方式等等,涵盖面很广。所以一定要重视约定约定的作用,不要让合同留下空白。

 

    3、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内容的衔接

 

    依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原来签订的就业协议应当主动失效,就业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如果在就业协议中的某些权利约定没有在劳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应当视为权利人对权利的自动放弃,任何一方不应当以就业协议的条款约束对方。但是有些特殊情况有特殊的规定,比如对合同年限、服务年限的特殊规定。当出现就业协议的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要走人时,就业协议关于服务期限的规定,就可能作为用人单位的依据,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当出现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特别是不利于劳动者的不一致时,劳动者应当要求单位按已经生效的协议修改合同。比如出现了“就业协议规定服务期限为5年,正式劳动合同是1年”的情况时,应当要求在合同中加上一条:“就业协议规定的期限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当出现“协议约定工资是3000元”,但是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规定“按公司的薪酬规定发放”时,可以要求加上:“按公司的薪酬规定发放,但不得低于就业协议约定的工资”。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认真对比一下它与就业协议的异同,当发现合同与就业协议不一致,而且可能造成对毕业生权利侵犯时,一定要坚持按协议约定修改合同。因为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应,用人单位单方面没有权利更改已经生效的约定。

 

    4、试用期问题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即如果没有订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单独的“试用合同”。所以,所有单独的试用合同都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试用合同,理论上认为用人单位放弃了对被录用人员试用的权利。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使用期,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成为正式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享受正式职工的一切权利。

 

    试用期作为劳动关系的特殊阶段,也是劳动纠纷的高发区。《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起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台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凡是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上述规定的,其超过部分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期为两年,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超过规定3个月,当劳动者被试用了3个月后,就已经自动成为正式职工了,如果用人单位再要炒鱿鱼,必须按正式职工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求职者的应对措施

 

    第一,求职前应尽量学习劳动法的相关知识,特别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仅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应当注意自己与企业的约定条款,尽量把一切劳动权益的约定都落实在书面合同上。

 

    第二,求职者应对中介服务机构慎重选择,首先要了解对方是否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如果根本没有或没有正本或副本原件,都不要经易相信他们。同时还应认真观察他们是否为求职者提供相对完备的服务,从接待场所的设置以及接待人员的素质等方面,都应当做出自己的判断。

 

    第三,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等方式解决,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当发现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迅速产生强烈的维权意识,及时地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举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那种“忍了”、“认了”、“算了”的思想,既是对自己权益的麻木,也是对国家和社会的不负责任。

 

                      西北工业大学普法网法律讲堂 宣传部发布时间:2010-05-21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关工委

20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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