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部统战部
 首页  部门简介  规章制度  下载专区  关工委 
当前位置: 首页>>理论学习>>正文
2021年第六次党委中心组学习材料
2021/06/15  

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习近平:加强和改进国际传播工作,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文史哲》编辑部全体编辑人员重要回信精神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来源:新华社

 

各位院士,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隆重开幕了。这是我们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时刻,共商推进我国科技创新发展大计的一次盛会。

首先,我代表党中央,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在各个岗位辛勤奉献的科技工作者,致以诚挚的慰问!5月30日是第五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我向全国广大科技工作者,致以节日的问候!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科技事业。从革命时期高度重视知识分子工作,到新中国成立后吹响“向科学进军”的号角,到改革开放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从进入新世纪深入实施知识创新工程、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不断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到党的十八大后提出创新是第一动力、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科技事业在党和人民事业中始终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战略作用。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全面分析国际科技创新竞争态势,深入研判国内外发展形势,针对我国科技事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挑战,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全面谋划科技创新工作。我们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观大势、谋全局、抓根本,形成高效的组织动员体系和统筹协调的科技资源配置模式。我们牢牢把握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以只争朝夕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抢抓全球科技发展先机,在基础前沿领域奋勇争先。我们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努力在原始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重要科技领域实现跨越发展,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加强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我们全面部署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出台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我们着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营造良好人才创新生态环境,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我们扩大科技领域开放合作,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积极参与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努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惠及更多国家和人民。

2016年我们召开了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2018年我们召开了两院院士大会。几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科技界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国科技实力正在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迈向系统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

——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取得重要进展。基础研究整体实力显著加强,化学、材料、物理、工程等学科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在量子信息、干细胞、脑科学等前沿方向上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成果。成功组织了一批重大基础研究任务,“嫦娥五号”实现地外天体采样返回,“天问一号”开启火星探测,“怀柔一号”引力波暴高能电磁对应体全天监测器卫星成功发射,“慧眼号”直接测量到迄今宇宙最强磁场,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首次发现毫秒脉冲星,新一代“人造太阳”首次放电,“雪龙2”号首航南极,76个光子的量子计算原型机“九章”、62比特可编程超导量子计算原型机“祖冲之号”成功问世。散裂中子源等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通过验收。

——战略高技术领域取得新跨越。在深海、深空、深地、深蓝等领域积极抢占科技制高点。“海斗一号”完成万米海试,“奋斗者”号成功坐底,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面开通,中国空间站天和核心舱成功发射,“长征五号”遥三运载火箭成功发射,世界最强流深地核天体物理加速器成功出束,“神威·太湖之光”超级计算机首次实现千万核心并行第一性原理计算模拟,“墨子号”实现无中继千公里级量子密钥分发。“天鲲号”首次试航成功。“国和一号”和“华龙一号”三代核电技术取得新突破。

——高端产业取得新突破。C919大飞机准备运营,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试验样车成功试跑,最大直径盾构机顺利始发。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正式投运,港珠澳大桥开通营运。智能制造取得长足进步,人工智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图像识别、语音识别走在全球前列,5G移动通信技术率先实现规模化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消费级无人机占据一半以上的全球市场。甲醇制烯烃技术持续创新带动了我国煤制烯烃产业快速发展。

——科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界为党和政府科学应对疫情提供了科技和决策支撑。成功分离出世界上首个新冠病毒毒株,完成病毒基因组测序,开发一批临床救治药物、检测设备和试剂,研发应用多款疫苗,科技在控制传染、病毒溯源、疾病救治、疫苗和药物研发、复工复产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打了一场成功的科技抗疫战。

——民生科技领域取得显著成效。医用重离子加速器、磁共振、彩超、CT等高端医疗装备国产化替代取得重大进展。运用科技手段构建精准扶贫新模式,为贫困地区培育科技产业、培养科技人才,科技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煤炭清洁高效燃烧、钢铁多污染物超低排放控制等多项关键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了空气质量改善。

——国防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就。国防科技有力支撑重大武器装备研制发展,首艘国产航母下水,第五代战机歼20正式服役。东风-17弹道导弹研制成功,我国在高超音速武器方面走在前列。

实践证明,我国自主创新事业是大有可为的!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是大有作为的!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革故鼎新的勇气、坚忍不拔的定力,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把握大势、抢占先机,直面问题、迎难而上,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各位院士,同志们、朋友们!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环境错综复杂,世界经济陷入低迷期,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重塑,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逆全球化、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思潮暗流涌动。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围绕科技制高点的竞争空前激烈。我们必须保持强烈的忧患意识,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科学研究范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学科交叉融合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渗透融合。科技创新广度显著加大,宏观世界大至天体运行、星系演化、宇宙起源,微观世界小至基因编辑、粒子结构、量子调控,都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的最前沿。科技创新深度显著加深,深空探测成为科技竞争的制高点,深海、深地探测为人类认识自然不断拓展新的视野。科技创新速度显著加快,以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快速发展,大大拓展了时间、空间和人们认知范围,人类正在进入一个“人机物”三元融合的万物智能互联时代。生物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快速发展。科技创新精度显著加强,对生物大分子和基因的研究进入精准调控阶段,从认识生命、改造生命走向合成生命、设计生命,在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带来生命伦理的挑战。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科技整体水平大幅提升,我们完全有基础、有底气、有信心、有能力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乘势而上,大展宏图。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原始创新能力还不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还不高,科技创新资源整合还不够,科技创新力量布局有待优化,科技投入产出效益较低,科技人才队伍结构有待优化,科技评价体系还不适应科技发展要求,科技生态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很多是长期存在的难点,需要继续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到2035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一,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科技立则民族立,科技强则国家强。加强基础研究是科技自立自强的必然要求,是我们从未知到已知、从不确定性到确定性的必然选择。要加快制定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基础研究要勇于探索、突出原创,推进对宇宙演化、意识本质、物质结构、生命起源等的探索和发现,拓展认识自然的边界,开辟新的认知疆域。基础研究更要应用牵引、突破瓶颈,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面临的实际问题中凝练科学问题,弄通“卡脖子”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要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对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实行税收优惠,鼓励社会以捐赠和建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形成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

科技攻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奔着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去。要从国家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出发,在石油天然气、基础原材料、高端芯片、工业软件、农作物种子、科学试验用仪器设备、化学制剂等方面关键核心技术上全力攻坚,加快突破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疫苗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要在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核心领域,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先进制造、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前瞻部署一批战略性、储备性技术研发项目,瞄准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的制高点。要优化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投向战略性、关键性领域。

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关键是要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要增强企业创新动力,正向激励企业创新,反向倒逼企业创新。要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推进重点项目协同和研发活动一体化,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发展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现代工程和技术科学是科学原理和产业发展、工程研制之间不可缺少的桥梁,在现代科学技术体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要大力加强多学科融合的现代工程和技术科学研究,带动基础科学和工程技术发展,形成完整的现代科学技术体系。

第二,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世界科技强国竞争,比拼的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都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

国家实验室要按照“四个面向”的要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大势,适应我国发展对科技发展提出的使命任务,多出战略性、关键性重大科技成果,并同国家重点实验室结合,形成中国特色国家实验室体系。

国家科研机构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制约国家发展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快建设原始创新策源地,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要把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培养人才第一资源、增强创新第一动力更好结合起来,发挥基础研究深厚、学科交叉融合的优势,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的生力军。要强化研究型大学建设同国家战略目标、战略任务的对接,加强基础前沿探索和关键技术突破,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培养更多杰出人才作出贡献。

科技领军企业要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的优势,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要以企业牵头,整合集聚创新资源,形成跨领域、大协作、高强度的创新基地,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提升我国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各地区要立足自身优势,结合产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布局科技创新。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或区域科技创新中心,使之成为世界科学前沿领域和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全球科技创新要素的汇聚地。

第三,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国家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支持周期长、风险大、难度高、前景好的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抓系统布局、系统组织、跨界集成,把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面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未来的整体优势。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要重点抓好完善评价制度等基础改革,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在项目评价上,要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评价制度,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制度,建立非共识科技项目的评价机制。在人才评价上,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要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探索试行更灵活的薪酬制度,稳定并强化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科研人员队伍,为其安心科研提供保障。

科技管理改革不能只做“加法”,要善于做“减法”。要拿出更大的勇气推动科技管理职能转变,按照抓战略、抓改革、抓规划、抓服务的定位,转变作风,提升能力,减少分钱、分物、定项目等直接干预,强化规划政策引导,给予科研单位更多自主权,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

创新不问出身,英雄不论出处。要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要研究真问题,形成真榜、实榜。要真研究问题,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科技领军人才挂帅出征,推行技术总师负责制、经费包干制、信用承诺制,做到不论资历、不设门槛,让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英雄有用武之地!

第四,构建开放创新生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科学技术具有世界性、时代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聚焦气候变化、人类健康等问题,加强同各国科研人员的联合研发。要主动设计和牵头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设立面向全球的科学研究基金。

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要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让科技更好增进人类福祉,让中国科技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建设全球人才高地。世界科技强国必须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我国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

培养创新型人才是国家、民族长远发展的大计。当今世界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教育竞争。要更加重视人才自主培养,更加重视科学精神、创新能力、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培育。要更加重视青年人才培养,努力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顶尖科技人才,稳定支持一批创新团队,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我国教育是能够培养出大师来的,我们要有这个自信!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环境,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让更多的青少年心怀科学梦想、树立创新志向。“栽下梧桐树,引来金凤凰。”要构筑集聚全球优秀人才的科研创新高地,完善高端人才、专业人才来华工作、科研、交流的政策。

科技创新离不开科技人员持久的时间投入。为了保证科研人员的时间,1961年中央就曾提出“保证科技人员每周有5天时间搞科研工作”。保障时间就是保护创新能力!要建立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的保障机制,让科技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少一点科技人员参加,不会带来什么损失!决不能让科技人员把大量时间花在一些无谓的迎来送往活动上,花在不必要的评审评价活动上,花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种种活动上!

各位院士,同志们、朋友们!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是国家科学技术界和工程科技界的最高学术机构,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要发挥两院作为国家队的学术引领作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作用、创新人才培养作用,解决重大原创的科学问题,勇闯创新“无人区”,突破制约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发现、培养、集聚一批高素质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要强化两院的国家高端智库职能,发挥战略科学家作用,积极开展咨询评议,服务国家决策。

中国科协要肩负起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桥梁和纽带的职责,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更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在党的周围,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要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进对国际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院士是我国科学技术方面和工程科技领域的最高荣誉称号。两院院士是国家的财富、人民的骄傲、民族的光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改革院士制度,取得积极成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化院士制度改革,让院士称号进一步回归荣誉性、学术性。在院士评选中要打破论资排辈,杜绝非学术性因素的影响,加强社会监督,维护院士称号的纯洁性。

这里,我给院士们提几点希望。

——希望广大院士做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表率。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一代又一代科学家心系祖国和人民,不畏艰难,无私奉献,为科学技术进步、人民生活改善、中华民族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更需要继承发扬以国家民族命运为己任的爱国主义精神,更需要继续发扬以爱国主义为底色的科学家精神。广大院士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响应党的号召,听从祖国召唤,保持深厚的家国情怀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党、为祖国、为人民鞠躬尽瘁、不懈奋斗!

——希望广大院士做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科学以探究真理、发现新知为使命。一切真正原创的知识,都需要冲破现有的知识体系。“善学者尽其理,善行者究其难。”广大院士要勇攀科学高峰,敢为人先,追求卓越,努力探索科学前沿,发现和解决新的科学问题,提出新的概念、理论、方法,开辟新的领域和方向,形成新的前沿学派。要攻坚克难、集智攻关,瞄准“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带领团队作出重大突破。

——希望广大院士做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的表率。诚信是科学精神的必然要求。广大院士要做学术道德的楷模,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践行学术规范,让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涵养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培育严谨求是的科学文化。人的精力是有限的,院士们要更加专注于科研,尽量减少兼职,更加聚焦本专业领域。

——希望广大院士做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表率。“江山代有才人出”,“自古英雄出少年”。广大院士要在创新人才培养中发挥识才、育才、用才的导师作用。“才者,材也,养之贵素,使之贵器。”要言传身教,发扬学术民主,甘做提携后学的铺路石和领路人,大力破除论资排辈、圈子文化,鼓励年轻人大胆创新、勇于创新,让青年才俊像泉水一样奔涌而出。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尊重人才,对院士要政治上关怀、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认真听取包括院士在内的广大科研人员意见,加强对科研活动的科学管理和服务保障,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创新环境。

各位院士,同志们、朋友们!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已经开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们团结起来,勇于创新、顽强拼搏,为建成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强和改进国际传播工作 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

来源:共产党员网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31日下午就加强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是加强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国际传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大气力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营造有利外部舆论环境,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复旦大学张维为教授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了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了他的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对外传播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大力推动国际传播守正创新,理顺内宣外宣体制,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媒体集群,积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有效开展国际舆论引导和舆论斗争,初步构建起多主体、立体式的大外宣格局,我国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显著提升,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研究布局,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战略传播体系,着力提高国际传播影响力、中华文化感召力、中国形象亲和力、中国话语说服力、国际舆论引导力。

  习近平指出,要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用中国理论阐释中国实践,用中国实践升华中国理论,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更加充分、更加鲜明地展现中国故事及其背后的思想力量和精神力量。要加强对中国共产党的宣传阐释,帮助国外民众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真正为中国人民谋幸福而奋斗,了解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要围绕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个视角进行深入研究,为开展国际传播工作提供学理支撑。要更好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以文载道、以文传声、以文化人,向世界阐释推介更多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精神、蕴藏中国智慧的优秀文化。要注重把握好基调,既开放自信也谦逊谦和,努力塑造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

  习近平强调,要广泛宣介中国主张、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有能力也有责任在全球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同各国一道为解决全人类问题作出更大贡献。要高举人类命运共同体大旗,依托我国发展的生动实践,立足五千多年中华文明,全面阐述我国的发展观、文明观、安全观、人权观、生态观、国际秩序观和全球治理观。要倡导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引导国际社会共同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建设新型国际关系。要善于运用各种生动感人的事例,说明中国发展本身就是对世界的最大贡献、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智慧。

  习近平指出,要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文交流活动,通过多种途径推动我国同各国的人文交流和民心相通。要创新体制机制,把我们的制度优势、组织优势、人力优势转化为传播优势。要更好发挥高层次专家作用,利用重要国际会议论坛、外国主流媒体等平台和渠道发声。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各自特色和优势开展工作,展示丰富多彩、生动立体的中国形象。

  习近平强调,要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建强适应新时代国际传播需要的专门人才队伍。要加强国际传播的理论研究,掌握国际传播的规律,构建对外话语体系,提高传播艺术。要采用贴近不同区域、不同国家、不同群体受众的精准传播方式,推进中国故事和中国声音的全球化表达、区域化表达、分众化表达,增强国际传播的亲和力和实效性。要广交朋友、团结和争取大多数,不断扩大知华友华的国际舆论朋友圈。要讲究舆论斗争的策略和艺术,提升重大问题对外发声能力。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纳入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帮助推动实际工作、解决具体困难。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做国际传播工作,主要负责同志既要亲自抓,也要亲自做。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国际传播知识培训,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形成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尊严形象的良好氛围。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国际传播能力培养作为重要内容。要加强高校学科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提升国际传播理论研究水平。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

总书记给《文史哲》编辑部全体

编辑人员重要回信精神的通知

来源:中共教育部党组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202159习近平总书记给《文史哲》编辑部全体编辑人员回信,充分肯定几代编辑人员的努力付出对办好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寄予殷切期望,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对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再次殷殷嘱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对于办好高品质的学术期刊,掀起新发展阶段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新高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的丰富内涵和重大意义

重要回信高度肯定了70年来《文史哲》编辑部在党的领导下,几代编辑人员守正创新、薪火相传,在弘扬中华文明、繁荣学术研究等方面作出的努力;提出了深入理解中华文明,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深入阐释如何更好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增强中国人的骨气和底气,让世界更好认识中国、了解中国的新的重大课题;希望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共同努力,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希望广大期刊从业人员坚守初心、引领创新,展示高水平研究成果,支持优秀学术人才成长,促进中外学术交流,办高品质的学术期刊。

重要回信立意高远、思想深邃、情真意切、催人奋进,是对哲学社会科学地位作用再强化、使命任务的再赋能和责任担当的再鼓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建设高品质学术期刊、全面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回信正值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召开五周年之际。要将学习贯彻重要回信精神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二、切实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落到实处

要以学习贯彻重要回信精神为契机,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来一场思想再出发的总动员,打一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战,迅速掀起新发展阶段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的新高潮。

1.加快构建体系创新学科设置方式,巩固提升基础学科、优势学科,加快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重视扶持冷门绝学,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聚焦世界学术发展前沿、当代中国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推动形成中国特色、世界影响的中国学派。积极创新国际传播体制机制,润物无声传播中国声音,让世界更好认识中国、了解中国。加强各级各类教材的编写审查使用,大力推进马工程重点教材编修推广。

2.推动理论创新。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增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阐释的学理深度和学术厚度,不断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深入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带领全国人民的百年奋斗史讲清楚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为全党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注入理论滋养。聚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讲清楚中国奇迹背后的道理学理哲理,主动服务治国理政

3.深化育人育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思政课的重要指示精神,旗帜鲜明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深化新时代高校思政课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实践育人,推动课程思政和思政课程同向同行大力推进新文科建设,在继承与创新、交叉与融合、协同与共享中,全面提升高校文科人才培养质量与核心竞争力。教育引导广大学生融入时代、把握时代、顺应时代、服务时代,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努力成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4.加强队伍建设。以培育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家为总牵引,布局引领未来人才体系,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引导广大中青年学者站稳国家立场、擦亮初心使命、提升业务能力、弘扬优良学风,做到方向明、主义真、学问高、德行正,淡泊名利,深耕细作,以精品奉献人民,以奋斗书写时代,自觉把个人学术创造融入中华文化全面振兴的历史征程,把个人价值追求融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洪流,成长为给学生为人为事为学示范的“大先生”。

5.弘扬中华文明主动挖掘中华民族丰厚历史资源、文化资源和思想资源,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经典,深入阐发传统文化的现代意义,不断提炼中华民族独特精神标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辩证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间的关系,积极融通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国外哲学社会科学三种资源,着力提出体现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的理念、主张、方案,更好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和底气

6.提高期刊品质。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术期刊“坚守初心、引领创新、提高品质”的重要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办刊导向,把学术质量视为生命线,精心策划和组织主题出版,致力于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构建和创新,多展示有温度、有深度、有高度的研究成果,多支持怀有中国心、善发中国声的优秀学术人才成长,多促进于我有利、于人有惠、于人类有益的中外学术交流。

三、不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工作引向深入

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学习贯彻重要回信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学习宣传研究阐释力度,做好顶层设计,推进改革创新,全面开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强化党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把方向、守阵地、建队伍、强保障中的领导地位。要将学习贯彻重要回信精神与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相结合,作为党委会、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学习要求完善计划方案、细化工作安排、定期开展督导。要学以致用,干学界期待的实事,解纲举目张的难事,谋立梁架柱的大事,创引领未来的新事,长善作善成的本事。

2.营造浓厚氛围。迅速组织学习研讨,引导广大干部师生认认真真学、原原本本学、反反复复学,转化为清醒的理论自觉、坚定的政治信念、科学的思维方法,做到知行合一。要充分发挥教育系统的人才资源优势,深入开展理论研究阐释,形成一批有深度、有分量、有影响的高质量研究成果。要全方位、立体化、多形式深入宣传解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和学习贯彻情况,迅速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强大学习宣传声势。

3.抓好开局谋篇要做好“人、财、物、时、空”全方位保障支撑,以育人育才为中心,以体系构建为主线,以能力提升为重点,以深化改革为动力,谋划好“十四五”时期和面向2035中长期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推动战略转型、强化自主创新、引领迭代升级、深化开放融合,构建主动适应国家需求引领学术发展的学科体系、有效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学术体系、中国特色世界情怀的话语体系。

单位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来源:新华社

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是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现就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性紧迫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委员会是党执政兴国的指挥部,“一把手”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领头雁,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上必须作表率、打头阵;强调对各级“一把手”来说,自上而下的监督最有效,党中央要加强对高级干部的监督,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强调破解同级监督难题,关键在党委常委会,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增强主动监督、相互监督的自觉。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环境和风险挑战,只有毫不动摇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一以贯之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以有效监督把“关键少数”管住用好,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表率引领作用,才能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不断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纪检机关监督专责,形成了许多有效做法和经验。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对“一把手”监督仍是薄弱环节,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监督责任的任务依然十分紧迫。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越要加强监督。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必须明确监督重点,压实监督责任,细化监督措施,健全制度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做实做细同级监督,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全党步调一致向前进。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促进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动中国特色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突出政治监督,重点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的监督;强化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政治上认识领导职责中包含监督职责,增强监督意识,履行监督责任;正确对待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勇于纠正错误,切实改进工作;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主动接受监督,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一把手”要自觉置身党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领导干部的监督。

二、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一)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强化监督检查。“一把手”被赋予重要权力,担负着管党治党重要政治责任,必须以强有力的监督促使其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要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将“一把手”作为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等的重点,让“一把手”时刻感受到用权受监督。

(二)“一把手”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一把手”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做到“两个维护”,带头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严格自律上当标杆、作表率,既要自觉接受监督,又要敢于担当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治家,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始终保持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三)加强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中央政治局委员要注重了解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做到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应当加强对省级党委、中央单位“一把手”的监督,督促省级党委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管理。上级“一把手”要将监督下级“一把手”情况作为每年述职的重点内容;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应当开展任职谈话;同下级“一把手”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及时予以诫勉。

(四)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落实“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级“一把手”落实责任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的及时约谈。纪检机关应当通过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提出整改建议等方式,推动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一把手”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对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担当、不作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党委(党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问题。中央组织部应当对省级党委、中央单位“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发现“一把手”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纠正不力的要向上级纪委、派出机关反映。

(六)巡视巡察工作要紧盯“一把手”,及时发现问题。党委(党组)要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巡视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视定位,查找纠正政治偏差。巡视巡察组应当把被巡视巡察党组织“一把手”作为监督重点,进驻前向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深入了解情况。巡视巡察谈话应当将“一把手”工作、生活情况作为必谈内容,对反映的重要问题深入了解。巡视巡察报告应当将“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单独列出,提出明确意见和整改要求。

(七)及时掌握对“一把手”的反映,建立健全述责述廉制度。党委(党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的日常监督,通过驻点调研、专项督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落实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同下级“一把手”谈话制度,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开展下级“一把手”在上级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工作,述责述廉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

(八)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或者实名向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党委(党组)“一把手”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要进行教育提醒,不能“一签了之”。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经常交换意见,发现问题坦诚向对方提出,发现“一把手”存在重要问题的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一把手”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对个人有关事项以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作出说明。

(九)发挥领导班子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提高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相互提醒、相互督促,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增强领导班子战斗力;发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对隐瞒不报、当“老好人”的要连带追究责任。

(十)坚持集体领导制度,严格按规则和程序办事。健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合理分解、科学配置权力。坚决防止以专题会议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坚决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决不允许领导班子成员将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变成不受集体领导和监督的“私人领地”。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重要事项须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对会议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十一)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管党治党工作。党委(党组)要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年度计划,分解工作任务。“一把手”要定期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约谈。纪委应当向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党组)要完善落实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的具体举措。对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法司法等问题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十三)建立健全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机制,分领域形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党委(党组)要定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经常听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相关报告,认真查找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审批监管、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等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分析,注重发现普遍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促进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管理监督。

(十四)完善纪委书记谈话提醒制度,如实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纪委书记应当牢固树立报告问题是本职、该报告不报告是失职的意识。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提醒。发现存在重要问题的,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情况。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

(十五)落实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责任,把管理和监督寓于实施领导的全过程。党委(党组)要切实管好自己的“责任田”,综合运用检查抽查、指导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问题整改等方式,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措施管用、行之有效。

(十六)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牢,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党委(党组)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任职回避、定期轮岗、干部交流制度,对“一把手”制定更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推进“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在领导班子中公开工作。健全干部双重管理制度,明确主管方、协管方对双重管理干部的监督职责。

(十七)规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高级干部要带头执行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为全党作出示范。党委(党组)要抓好相关规定落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领导干部与企业家交往必须守住底线、把好分寸,“一把手”要带头落实“亲”、“清”要求,不得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管住管好自己的家属亲友,决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职权敛财谋利,防止居心不良者对家庭成员进行“围猎”。党委(党组)、纪检机关要加强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十八)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党委(党组)要履行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统一确定或者批准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计划地参加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部门应当会同纪检机关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重点检查“一把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否态度鲜明,民主生活会是否真正红脸出汗。对不按规定召开的严肃指出并纠正,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对下级党组织所辖地区、部门、单位发生重大问题的,督促下级领导班子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十九)强化选人用人的组织把关,落实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强化对下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拟任人选的把关,压实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环节的领导责任。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好干部标准,严格“凡提四必”程序,全面考察干部。纪检机关应当动态更新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党委(党组)要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同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督查、相关业务部门考核发现的问题相结合,进行全面客观评价。每年可以选定部分“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进行重点考核,对问题反映较多的进行专项考核。

(二十)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群众反映多的领导干部及时敲响警钟。党委(党组)要重视信访举报工作,了解掌握群众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反映。领导干部要倾听群众呼声,严肃认真地对待群众的意见、批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对信访举报情况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对反映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部门、单位党组织查找分析原因。对涉及下级“一把手”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信访举报问题进行专题分析,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一般性问题开展谈心谈话。

(二十一)推动问题整改常态化,完善纪检监察建议制度。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审核整改报告、督办重点问题等方式,压实主体责任,督促整改落实到位。针对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开展警示教育。完善纪检监察建议提出、督办、反馈和回访监督机制。对整改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五、切实加强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党委(党组)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领导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抓好督促检查。把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摆在管党治党突出位置,通过抓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统筹党内各项监督,支持和监督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督促党的工作机关加强职责范围内职能监督工作,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作用。

(二十三)以党内监督为主导,贯通各类监督。各级党委要切实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加大统筹力度,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有效运用大数据,建立健全重大监督事项会商研判、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使各类监督更加协同有效。

(二十四)发挥纪委监委专责机关作用,增强监督实效。纪委监委要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督促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履行好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好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以严格的执纪执法增强制度刚性,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坚决查处,对不抓不管、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加强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大力支持下级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职责,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完善全覆盖的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二十五)积极探索创新,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对各项监督制度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加强分类指导,细化监督举措。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鼓励地方、部门和单位探索强化监督的有效办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来源:共产党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党的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党的组织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组织工作是以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完成党的全部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

  第三条 党的组织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四条 党的组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七)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八)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九)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组织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分级分类领导,组织部门专门负责,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组织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党组织设置组织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工作岗位,专门负责组织工作。

  中央组织部指导各级组织部门工作,上级组织部门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工作。

  第六条 党中央决定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组织工作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组织工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大举措、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全面领导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

  党中央一般每5年召开1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一个时期的组织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第七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组织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按照权限制定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部署本地区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党的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

  (三)领导本地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贯彻人才强国战略,统筹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和推动本地区人才工作;

  (六)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组对本单位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权限和分工制定、起草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进组织制度贯彻落实;

  (二)研究组织工作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的政策建议,为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三)负责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负责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的统一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负责人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人才的联系服务;

  (六)负责公务员工作的统一管理;

  (七)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

  (八)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九)完成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组织体系建设

  第九条 坚持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第十条 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形成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涵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组织架构。

  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范和理顺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完善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全面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职责。坚持和完善党的地方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议事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整体功能,提高领导水平,把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成为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管理严格、监督有力、班子团结、风气纯正的坚强组织。

  第十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大力加强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选优配强党组织带头人,把各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全面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基本制度,提升基本能力,落实基本保障,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作用。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应当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十四条 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职责。坚持和完善党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则和决策机制,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围绕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发展党员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加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

  党员教育应当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组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和党员经常性教育,坚持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引导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懈奋斗。

  党员管理应当严格做好党籍管理、组织关系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日常监督、组织处置等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组织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开展党内表彰,做好关爱服务党员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发展党内民主和实行正确集中的相关制度。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党的各级组织任期等制度。建立健全包括组织设置、组织生活、组织运行、组织管理、组织监督等在内的完整组织制度体系,完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健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不断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不断完善组织纪律各项要求,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提高纪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第四章 干部工作

  第十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统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 干部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事权划分、行业领域属性特点、机构设置和业务管理体制以及队伍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干部管理职责、范围、权限、方式和程序,做好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建设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深化理论武装,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保持班子稳定,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锻造成为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突出政治素质,注重分类分级,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把思想理论武装、理想信念教育、知识结构改善、能力素质提升贯穿干部成长全过程。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地区培养锻炼干部,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治理能力,使广大干部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实践本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正确政绩观,把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作为基本任务,优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方式方法,统筹开展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全方位、多渠道了解干部,注意掌握干部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一线的表现。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选拔任用体系,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严格执行干部任期、任职回避等制度,树立注重基层、注重实践、讲担当重担当的用人导向,提高干部考察质量,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切实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综合运用援派、挂职等方式,加大对国家重大战略选派干部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聚焦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突出对干部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情况的政治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经常,加强日常管理和对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监督,推动广大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正确对待、合理使用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完善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健全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和完善干部工资、福利与保险制度,关心关爱干部身心健康,加大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干部的政策倾斜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七条 着眼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需要,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从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发现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优化成长路径,建立上下联动、长期关注的干部常态化培养锻炼机制,完善适时使用、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促进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制度措施,推动年轻干部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基层实践锻炼、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用好各年龄段干部,优化干部队伍梯次结构。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工作领导体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健全职务与职级并行、录用交流、考核奖惩、培训监督等制度,构建规范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务员管理机制。坚持和完善公务员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完善和创新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做好完善领导管理体制相关工作,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有机衔接。

第五章 人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推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

  党中央设立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对全国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政策创新、重点推动、督促检查。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

  地方党委设立人才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地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党委和政府所属系统内承担人才工作职能较多或者人才比较集中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实际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重大发展战略,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谋划,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统筹推进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 树立全球视野和战略眼光,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坚持以用为本,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推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三十五条 协调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快构建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三十六条 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对各方面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广大人才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坚持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完善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人才工作机制,及时听取人才的意见建议,关心人才的工作生活。

  第三十七条 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对优秀人才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切实加强对组织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组织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统筹协调各方面,形成做好组织工作的合力。加强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拔政治上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党务工作经历的干部担任组织部门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部务会会议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部务会集体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四十条 组织部门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运用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十一条 组织部门应当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带头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推进从严治部、从严律己、从严带队伍,努力建设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作风好的模范部门,让党中央放心、让党员干部人才信赖、让人民群众满意。

  加强组工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严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清正廉洁,着力提升专业化能力,确保政治上绝对可靠、对党绝对忠诚。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来源:共产党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扎根中国大地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校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 高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高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高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委会的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设立常委会的高校党委,一般设党委委员15至31人,常委会委员7至11人;不设常委会的,一般设委员7至11人。根据学校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增减常委会委员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委员职数。

  第七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八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九条 高校院(系)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可以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或者学生社区等设置师生党支部,注重在本专科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一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十三条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五)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校纪委)。高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高校纪委的领导。

  实行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高校党委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高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院(系)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六条 高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高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第十九条 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高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第二十二条 高校党委应当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高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高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校党委应当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第二十六条 高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校党委应当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校党组织应当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九条 高校党组织应当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八章 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高校党委应当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高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把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整体部署,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管班子管业务与管党建管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教育工作等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合理设置负责高校党建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应当有内设机构具体承担高校党建工作职能,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高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第三十五条 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选好配强高校党委书记、校长,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当进入党委常委会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一般应当由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担任。

  高校应当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三十六条 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按照中共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来源:新华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

  (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八)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五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七条 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

  第八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重视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

  (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三)按照权限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

  第九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统一战线工作政策和规划,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统一战线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负责发现、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

  (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六)统筹协调民族工作,领导民族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七)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对台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

  (十三)在统一战线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十四)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主义学院;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党中央以及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省、市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四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参与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工作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帮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国家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和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

  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二十条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政教分离。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

  第二十八条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参与行为。

  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

  第二十九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工商联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考核。工商联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章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方法,通过实践创新基地、联谊组织等形式,分类分众施策,强化思想引领,凝聚政治共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九章 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第三十五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六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章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增进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认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鼓励华侨参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融入民族复兴伟业;遏制“台独”等分裂势力,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发挥促进中外友好的桥梁纽带作用,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第三十八条 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主题,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侨服务;统筹国内侨务和国外侨务工作,着力涵养侨务资源,引导华侨、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致力于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华侨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和谐侨社建设,教育引导华侨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文化习俗,更好融入主流社会,为住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现守法诚信、举止文明、关爱社会、团结和谐的大国侨民形象。

  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特点,积极发挥他们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

  第十一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四十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中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市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备党外干部。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四十四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民营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党外参事、党外馆员不少于7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

  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民营经济人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民营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五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

  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章 统战部门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统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统一战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五十二条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五十三条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干部培养、交流和锻炼,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第五十四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统战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对党外人士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实,做到诚恳谦和、平等待人、廉洁奉公。

  第五十五条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约束统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十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CopyRight© 福建开放大学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

联系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桂山路109号福建开放大学明德楼1305、1306   邮编:35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