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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01/02  

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宣传思想文化

阵地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现将《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宣传部

2017年12月19日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实现新闻宣传及各类阵地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园和谐,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类思想文化阵地是指学校宣传政策、表达思想、传递信息、营造氛围的各种载体,主要包括学校刊物,广播,宣传橱窗、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校园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主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防失实的宣传报道。

第四条 坚持立德树人,守好育人阵地,明确阵地育人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高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时代主旋律,服务学校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阵地为载体,进行系统的思想道德学习,提供道德实践机会,开展专题活动,借助榜样的力量,树立先进典型,加强文化氛围的熏陶,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始终,充分发挥阵地育人的作用。

第二章 新闻宣传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凡属于能够起到宣传介绍我校的工作内容、各类活动、有关会议、科技成果及先进事迹、优秀人物等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 各部门、学院的党政领导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各部门、学院应确定一名新闻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的宣传报道工作,收集总结报道信息和内容,并通报党委宣传部,以便及时联系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条 报道材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及时和准确,各部门、学院由专人撰写稿件或提供素材,并经上报单位领导审批确认。校园新闻网、外宣新闻报道采用实名制。

第八条 凡以个人名义或未经党委宣传部审阅的对外报道的消息、文章、稿件等一律文责自负,言责自负。

第九条 各部门、学院凡以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名义印刷发行的有关对外宣传品,需由校有关领导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条 对各种新闻媒体报道本部门、本学院和学校重要活动的新闻消息,所在部门应及时录制和收集,并将新闻报道的有关准确信息报党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 对外宣传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是树立学校的良好社会形象、提高学校知名度、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师生员工凝聚力的重要工作,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

第三章 学校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刊物的管理。各类刊物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确保印刷质量,严格管理,规范运作:

1.凡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必须经主管宣传的校领导批准,并到党委宣传部备案。

2.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必须由所在处级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确定责任编辑,经相关领导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3.创办面向二级单位的内部刊物,需经处级单位主管领导签批,确定责任编辑。

4.严禁创办无明确发放范围或从事有偿新闻等变相经济活动的刊物。

第十三条 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及音像制品的管理:

1.凡是定点长期进行复制、播放音像制品及装有卡拉OK设备的部门必须经处级领导签署意见、确定专人负责,并报主管宣传的校领导审批,到党委宣传部登记。

2.在校内临时和永久安装音响、广播、宣传等设施必须由主管宣传的校领导审批,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到党委宣传部备案。

3.严禁传播、复制和贩卖反动、淫秽、凶杀类音像制品。

4.未经允许,校内不得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复制、播放音像制品及卡拉OK活动。不准向校外售票和张贴广告。

5.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广播、电视等设备,不得占用教学时间举办音像制品的复制和播放及卡拉OK活动。

6.凡违反上述规定将逐级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宣传橱窗、宣传栏、公告栏等的管理:

1.学校宣传橱窗、宣传栏、公告栏及科技文化长廊等是学校宣传的重要形式,由学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排使用。未经报批,任何部门不得私自修建和挪作他用。

2.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各部门、学院的宣传栏、公告栏等由各部门、学院负责审核和管理。

3.校园内统一使用的宣传橱窗、宣传栏、公告栏、科技文化长廊及标语、横幅、海报等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各部门、学院需要使用时,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注明相关负责人、宣传主题、宣传设计方案、宣传时间、使用期限等,经同意后,方可使用,宣传期过后要负责及时还原。

4.各部门、学院对所分管的宣传橱窗、宣传栏、公告栏等设施必须认真管理,发挥作用,并将负责人、宣传内容、宣传周期等内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5.各部门、学院管辖范围内的横幅、标语、展板和通知公示、活动海报等的悬挂、张贴须经各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查同意,到期负责及时取回,禁止延期悬挂、张贴。

6.宣传的内容,各使用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允许出现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不健康内容。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处理。

7.宣传橱窗、宣传栏等的内容要定期更换,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必须及时更换。

8.严禁任何单位、群众组织、个人在校内擅自悬挂或张贴各种宣传品,一经出现,必须立即清除,确保校园环境的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学校电子显示屏的管理:

1.学校左海校区的电子显示屏由党政办公室(左海综合办)负责管理使用;桂山校区的电子显示屏由职业学院负责管理使用。

2.学校电子显示屏要指定专人负责后台电脑操作和信息发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借助电子屏后台电脑发布消息。

3.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确保内容合法、真实、准确;信息内容简明扼要,每条字数控制在40字内。

4.使用学校电子显示屏需要提交申请,明确登载信息内容、用途、时间等事项,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盖章后,交管理部门审批、发布和备案。

第十六条 校园网络宣传的管理。网络宣传是由学校主管领导负责,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信息化中心、保卫处参加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成立的网络舆论引导、网络监管等五支队伍要认清职责,分清任务,各司其职。

1.连入校园网的部门、学院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信息网络国际有关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协议和用户守则等有关规定和制度。

2.连入校园网的各部门、学院,部门负责人是责任人,由部门指定一位领导和设立专人网络管理员,对网络进行严格管理,对上传的信息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侵权和信息安全工作。

3.各部门、学院都应建立反映和宣传本部门情况的网页,并及时更新相关网页内容。各个部门、学院发布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对各自发布的网页内容承担责任。

4.各部门、学院网站建设方案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5.加强对BBS电子公告版的管理,各部门、学院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版块监控和管理,加强正面宣传,纠正道听途说、没有事实依据的言论。

6.信息化中心负责网上宣传教育的技术工作,为宣传部门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服务,如提供存放主页的空间,协助党委宣传部和各部门建设与维护网站,解决有关技术问题等。

第十七条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规定

1.学校各部门、学院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学校主办的由学校负责管理,各部门、学院主办的由本部门负责管理,学生组织主办的由所属学院负责管理。

2.学校各单位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必须填写“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审批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及所属各单位的名义开通微博、微信。

3.学校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主办单位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须经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各单位在“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校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方可发布。

4.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发布学校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发展成就,展示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的良好形象。

5.未经校党委宣传部授权,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

6.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各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日常监管,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应及时向校党委宣传部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是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强化规范管理:

1.学校内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党委宣传部审批,承办部门负主体责任。

2.对参与活动的人员、内容严格把关,按规定的审批监管程序进行规范管理。

3.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实行“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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